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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人死亡,遗产却无人继承,债权人该怎么办?

湖北高院
2024-09-06

债务人去世

遗产无人继承

债权人应向“谁”要债?

近日

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

为苦恼许久的债权人刘某、张某

解决了这一难题



案情回顾

去年,雷某因病去世,留有房产、存款等遗产,但雷某的子女等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雷某遗产。雷某生前曾向刘某、张某借款,但一直未偿还。刘某、张某欲向雷某继承人主张债权,却发现雷某遗产无人继承,几经波折,依然无法要回自己曾借出去的钱款。


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今年,刘某、张某向茅箭区法院提出申请,请求指定茅箭区民政局担任雷某的遗产管理人,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,清理雷某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。


为减轻当事人诉累,切实解决问题,茅箭区法院受理案件后,第一时间与茅箭区民政局进行会商,对《民法典》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、指定后的遗产管理工作交换了意见。


茅箭区民政局书面回函,民政局同意担任雷某的遗产管理人,并积极履责,并完善遗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机制。申请人刘某、张某“心中大石”落定、申请撤诉,同时对法院高效务实工作给予高度肯定。


这个案件是十堰市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,该案的顺利审结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,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。





法官说法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,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本案中,刘某、张某对雷某享有债权,属于利害关系人,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。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,雷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,故由茅箭区民政局担任雷某遗产管理人。


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,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,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,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、争议解决程序、职责内涵、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,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

法律小问答

一、债务人死亡、继承人放弃继承,债权人该如何维护权益?

《民法典》规定,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。


二、什么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?

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是指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,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,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,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。


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,一审终审。


三、什么是遗产管理人?

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四种情形在《民法典》第1145条中予以明确。遗产管理人制度是《民法典》继承编新增内容,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,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,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,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、清算的制度。遗产管理人顾名思义,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。


四、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哪些?

根据法律规定,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;

(二)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;

(三)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、灭失;

(四)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;

(五)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;

(六)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。


来源: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

编辑:邹   佳

责编:许   娇

审核:邓昭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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